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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辽交质安发〔2016〕165号(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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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19

 

 

辽宁省交通厅文件

 

辽交质安发〔2016165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绥中、昌图县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港航局、高速局: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第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

2016418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相应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省交通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主管部门)及法规授权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五条  省交通厅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六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安局具体负责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厅信息总站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级(含省管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全省信息公开目录,在全省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后,同时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

(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五)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

(六)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

(七)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八)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九)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全省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全省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消除隐患的。

(五)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

(七)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或做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九)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其中第一至第四款中质量或生产安全隐患或事故等级划分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辽交质监发〔20056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第七款中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等级划分按照《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辽交质监发〔2007283号)执行。

第九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做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等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一)信息报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的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全省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采信资料及《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表》(见附件2)报送省质安局。

(二)信息采集。省质安局对获取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满足全省信息公开目录的,提出拟公开意见。

(三)信息告知。由省质安局提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人员。

(四)信息审批。省质安局填写《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3)报请省交通厅分管领导批准或授权,必要时按厅分管领导意见,报厅主要领导批准。

(五)信息公布。由省质安局在全省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六)信息移出。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于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报送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拟信息公开或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可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诉,由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省交通厅须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机构应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对属于全省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应及时推送至全省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二)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文件或文书、通报和督查文件。

(三)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存在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文件。

(四)其他经认定可作为采信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资料。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应纳入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相关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并做好以下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一)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二)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包括原材料、产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十八条  省质安局负责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或数据库,相关信息建档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九条  质安局负责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并对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交通厅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公开流程


附件2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

违法违规事实:

发现时间:

根据《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规则》第______款,认定其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规则》第十四条,附下列文件作为主要认定依据。

1.

2.

3.

填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附件3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公开审批表

拟公开内容:

从业单位/人员:                             

项目名称:                                

违法违规行为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做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                  

省质安局审核意见:

该信息符合《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规则》第______款。

1.是否在全省信息公开专栏公布:______

2.是否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______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厅领导意见:

 

 

 

签字         

 

(加盖公章)    

 

      

 

公布时间:

拟移除时间:

 

 抄送:厅信息总站,厅建设处、安全处,省交投集团。

 辽宁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0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