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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辽交质安发〔2015〕213号(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查处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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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19

 

 

辽宁省交通厅文件

 

辽交质安发〔2015213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查处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绥中、昌图县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港航局、高速局、高建局: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查处程序规定》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

2015522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

举报投诉查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投诉查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本部门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并在工程现场挂牌公示。

第六条 受理调查部门对举报投诉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保护举报人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的应予以受理:

1.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2.来访;

3.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

4.其他部门移交的;

5.主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

6.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 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内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

2.质量不满足设计、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的实体工程;安全防护措施不满足设计、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

第九条 举报投诉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人为第一责任人,应给予举报人明确答复。

对来电举报的,受理人应告知其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初步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后,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的工程或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受理人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监管权限的举报受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受理人在向举报人核实情况后,要求举报人签署承诺,明确举报人责任和义务,并详细记录举报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登记。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信息不详且举报内容、事实不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人员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可以移交下级部门处理;下级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需要上级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投诉部门应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在接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及个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采取拍照、录像、录音及询问等方式取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一)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

(二)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原始记录和质量、安全保证资料。

(三)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分别进行谈话询问,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无损检测或破坏性验证。

对常规手段无法检测或验证,举报人不能提供影像、声像等确凿证据或现场指认的,不进行破坏性验证。

(五)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

必要时,调查组应当邀请专家参与调查、论证,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鉴定。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报告,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意见。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构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过程应采取笔录、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举报投诉调查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举报回复

第二十条 受理人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经济奖励。对举报一般质量安全隐患的,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对举报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隐患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

对举报情况不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回复时对举报人进行教育批评。对歪曲事实、诬陷、恶意举报和打击报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要求其支付所有的调查费用和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案件实行一案一档,受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辽交工监高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单

2.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转送单

3.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报告格式单

4.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回复单

5.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查处流程图

 

 

 

 

 

 

 

 

 

 

 

 

 

 

 

 

附件1

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单

                                年第  

举报人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举报信息来源(在下面方格内划“√”)

来访□

书面□

网上□

电话举报□

上级交办□

 

 

 

 

 

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标段)、监理单位、举报违规内容

 

受理人签字:               盖章(部门):

   期:

    (举报人)对下表中所举报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不属实情况自愿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损失及法律后果。       

举报人(签字、手印):   

                            期:

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举报人必须提供举报内容的影像、声像等确凿证据或现场指认;

3、恶意举报和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并由举报人支付所有的调查费用和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4、我单位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本受理单一式两份)


附件2

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转送单

 

           :

现将收到关于      的举报材料共    页转送你单位,请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

□于   个工作日内报告  

□回复举报人。

该举报为     举报,请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人,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转送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本转送单一式两份)

附件3

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报告格式单

 

一、举报及受理情况

二、举报工程概况、参建单位、主要人员

三、调查情况

(一)举报问题一: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二)举报问题二: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三)举报问题三: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

四、总体调查结论

五、处理意见及建议

六、附件:有关检测报告、图纸、图片、声像资料、电话录音记录

 

 

 

 

 

附件4

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回复单

 

           :

   收到你举报的关于            的问题,现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共      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属实,□基本属实)

如对调查结论或处理意见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回复单后20个工作日与   联系,联系电话     ,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单位(部门)公章

 

     

 

 

 

 

(本回复单一式两份)

附件5

工程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查处流程图

 

 

 

 

 

 

 

 

 

 

 

 

 

 

 

 

 

 

 

 

 

 抄送: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辽宁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2印发

【附件下载】